对于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损害裁定问题似乎有可商榷之处。
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规定,ITC负责“评估相关经济要素”,包括行业利润。议案增加了“总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及偿债能力”,而ITC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考虑了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所增加的内容并无实际意义。
有关调查期(通常为3年)旨在促进行业表现的增加条款,则无法排除行业实质损害的裁定。虽然存在行业促进的情况,但会被进口竞争抵消。ITC目前的做法已考虑了这种可能性,新增部分因而不会有实际的改变。
议案还增加了ITC损害分析对行业衰退可能的影响,提出可延长调查期,至少在衰退前1年开始,以便进行调查前后的行业比对。特殊情况下,ITC会对调查期进行调整,但较少采用。
将调查期延长1-2年,会使国内外企业的数据提供更加困难,有用的信息提供也可能比期待的要少。如果出现行业衰退,商品需求下降,进口量与国内产量减少是非常正常的。因而,延长调查期也不太可能使可能受到衰退损害的国内产业和国外生产商提供更多的信息。延长调查期不可能影响损害裁决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市场形势比四五年前更具相关性。
尽管议案提出对ITC损害裁定的调整相对适度,仍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很简单:诉讼风险。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国内产业的代理律师会乐见ITC的裁决有所改变。ITC未对议案新增条款予以充分考虑会成为可能的上诉理由,这似乎是自找麻烦。
如果国会议员修改反倾销/反补贴法的条款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美国制造商,应立法平衡国内生产商与消费者的利益。而目前ITC的损害裁决仅限于进口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须排除限制进口产品对消费者的所有增加支出。而这些支出往往非常巨大,甚至超过可能带给国内生产商的潜在利益。
例如,美国目前对从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中国台湾、泰国和乌克兰进口的热轧钢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热轧钢用于生产冷轧钢、耐腐蚀钢、镀锡钢及焊接钢管,这些钢产品则用于制造汽车、农机设备、家电等多类产品。附加值产品制造所带动的就业以及对美国经济的贡献远远大于热轧钢产品本身。
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很可能使美国的热轧钢价格高于其他许多国家,对热轧钢生产商的保护则会增加下游企业的成本,这种成本传递使得进口比在本土生产更为经济。
如果议案能够实现对基础产品生产商提供更多保护的预期目标,同样也会带来削弱美国经济、减少就业的预期之外的后果。人为增加美国钢产品制造商的成本,将使其更易受到外国竞争的冲击。
支持议案的观点认为,调整反倾销/反补贴法是为了使下游用户获益。ITC的损害裁决应加以调整,既要评估进口对制造商的影响,又要考虑进口限制对用户成本的影响。这将是确保避免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美国整体经济造成损害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