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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  
韩国反倾销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2016-3-18 16:05:11 来源: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浏览: 348 次

    作为WTO成员国,韩国的反倾销法律也是在WTO协定以及1994年反倾销协议框架下制定本国相关制度。主要法律与规定有:(1)《对外贸易法》及其施行令法令;(2)《关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施行规则;(3)《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及其施行令。      

    1、一般性实体规定     

    (1)倾销的确定     

    《关税法》第51条将倾销定义为“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口”,该行为构成“倾销”。施行令第58条第1款指出,正常价值是指“产品供应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的消费价格。” 倾销价格是指“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产品实际价格。实质上就是反倾销协议中的“出口价格”。韩国反倾销机构确定倾销的存在后,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正常价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反倾销税。     

    正常价值与倾销价格之间的比较应尽可能地在相同期间和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比较的基础是在出厂价的贸易水平上。法令与条例规定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其他诸多因素可进行调整。经调整的正常价值与经调整的倾销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一般用百分比表,指正常价值与倾销价格之差额除以倾销价格(CIF)后乘以100%之积。     

    (2)损害的确定     

    《关税法》认为,损害是指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产品对韩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确定相同产品和国内产业是确定损害的前提条件。韩国反倾销法对相同产品的界定是指“在所有方面,包括物理性能、质量、使用人的认识等方面相同(包括在外观上作了微小改动)的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界定是指“所有生产与低于正常价值进口的商品类似产品的产业,或占国内全部相似产品绝大部分的国内产业。”     

    法令规定,在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时,应以实质性的证据为基础,包括下述事项: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幅度的程度;国内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库存、销售数量、市场份额、价格、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动、就业、工资、增长率、资金筹措、投资能力以及技术开发;上述第l项和第2项所述事项对国内产业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     

    有关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除了上述重大损害确定所述的事项外,还应基于下述各项事实做出,并且由倾销产品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能清楚预见的、迫近的:倾销产品极大的增长率表明存在着进口巨大增长的可能性;生产能力的巨大增长可导致倾销的增加;倾销产品的价格是否在下降,或者阻止相似产品价格的上升以及可能引起进口需求的增长;倾销产品的库存和相似产品库存的状况。     

    (3)反倾销措施     

    韩国《关税法》规定,如果存在倾销以及由此造成损害的事实,为防止调查期间产生损害,主管当局可在正式调查结束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下令提供担保,但其数额不超过相当于临时估算的倾销幅度。涉案产品出口商可提出承诺修改其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程度须达到能够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主管当局一旦接受,它将中止或终止调查,免予实施或撤销临时措施,以及不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可对每一个供应商或供应国规定反倾销税税率征收,但对不合作的供应商,可按其他反倾销税率征收。对未受反倾销调查的供应商,其反倾销税应按被选为调查的供应商的加权平均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或实施承诺之日起的5年之后失效,或者适用企划财政部裁决裁决的少于5年的年限,比如3年。      

    2、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2005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韩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制度本身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其原因在于,韩国实际上早在1999年开始视中国为转型经济国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与市场经济地位。从2002年以后的所有案件中,韩国贸委会在所有案件中均给与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在反倾销问卷里删除了相关部分的问题,删除的部分有:(1)B卷第11项,即关于市场经济的信息的第I部分 (生产与销售);(2)B卷第12项即关于市场经济的信息的第Ⅱ部分(企业产权等);(3)B卷第13项即关于市场经济的信息的第Ⅲ部分(劳工与工资)。     

    3、韩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和程序     

    (1)反倾销调查机关     

    产业资源部下属的韩国贸易委员会(KTC)行使反倾销调查职能。反倾销关税的调查主要由KTC贸易调查室负责,其中价格调查科负责倾销调查,产业损害调查1科和2科负责调查产业损害情况调查。对调查官准备的调查材料的审议裁决,由包括委员长在内的7名委员组成的贸易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学术界、评论界、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律师等组成。过去由财政经济部决定有关倾销的一切事宜,但从1996年开始,调查业务由KTC负责,在KTC根据贸易调查室所作的调查要求提议征收反倾销税时,则由财政经济部最终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与否,所以现在基本上是双重体制。     

    (2)征税决策机关     

    KTC做出初裁与终裁后,由财政经济部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并公告。KTC在调查结束并终裁后,向财政经济部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财政经济部将在1个月之内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税期限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3)执行机关     

    反倾销税由韩国海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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