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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  
欧盟如何运用贸易防御措施
发布时间:2016-3-18 16:15:53 来源: 天津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网 浏览: 402 次
     欧盟贸易防御措施的启动需要基于产业的诉求,即相关产业指控进口存在倾销和/或补贴,并提供证据证明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欧盟委员会将对该诉求展开调查,对其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作出认定,计算出救济损害影响所需要的税率水平,并对所实施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利益作出认定。一旦实施措施,通常为期5年,除非期中复审裁定提前终止措施的,或期终复审裁定延期的。
     欧盟是继印度和美国之后运用贸易防御措施最多的国家(地区),但其对贸易防御措施的适用与其在全球贸易中所占份额相匹配:在评估期内,欧盟的进口占全球进口总量的17.8%(不包括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但启动的贸易防御调查仅占该时期内全球贸易防御调查总数的10.7%,而实施的贸易防御措施仅占9.4%。受影响的欧盟进口量也相对较小:正在实施的措施仅影响了欧盟0.6%的进口。据此测算,并基于可获得的证据支持,欧盟进口占全球进口总量的比重大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但小于中国、印度和美国,欧盟对贸易防御措施的运用是适度的。
     在2005~2010年的评估期内,欧盟启动了68起反倾销调查和10起反补贴调查,新实施的措施共80项。此外,还启动了79起期终复审调查,其中54起案件的实施期限被裁定延期。与此同时,根据期中复审和期终复审调查,28起案件被裁定终止措施;而根据日落条款,另有75项措施到期终止。正在实施的措施总数(不包括根据反规避调查延期的承诺和措施)从评估期开始时的140项减少至评估期末的117项。
评估期内,贸易防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农业和工业部门,但涉及化学产品和金属制品的案件最多,而塑料和机械设备领域产品涉案较少。
     从出口国上看,在新启动的78起调查中,共涉及130个国家(地区)。其中,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而中国在所有个案调查中的占比超过1/3。
     在评估期内启动的贸易防御案件,大部分涉及的是工业产品,且主要涉及价格领域的竞争。因此,此类产品很可能吸引来自新兴市场出口商的竞争。评估期内启动的调查中,有83%的调查涉及来自这些国家(地区)的出口商。
     贸易防御措施所要体现出的效果是提高价格,以及减少涉案产品的进口量。这也是关税所要起到的作用,因此贸易防御措施与一般的贸易保护很难区分:国内生产商因此受益,但消费者或下游产业却受到负面影响。既然标准经济分析显示消费者或下游产业因关税带来的高价所需付出的成本一般要大于国内生产商因此而获得的利益,那么贸易防御的经济原理就需要关键取决于贸易防御措施所引发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是反竞争的,或市场扭曲的,或需要提供欧盟产业过度调整的成本。
     贸易防御不是一般的贸易保护:贸易防御具有明确的目标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般情况下)是临时实施的。所有这3个特征都是重要的。贸易防御措施对实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如企业实行的价格歧视的形式、政府提供的补贴形式等,这意味着经济福利从原产国向欧盟的转移。从全球视角来看,经济福利的此类转移大部分是中立的,因为经济福利是相互交织的。同样地,取消因贸易防御措施引发的一系列行为的做法在大部分情况下也是中立的。与此同时,对进口国生产商损害的救济能够对完善全球经济福利形成干预。最后,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由于存在诸多的进口来源及出口市场,仅对一个或几个双边贸易流量实施贸易防御措施对经济福利的影响有限,因为贸易流量大部分被重新安排(贸易转移及贸易偏转),而并未消失。
     对贸易防御措施动因的审查证实了经济学著作中关于欧盟贸易防御措施原理的一般观点,如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抵制,在实际运用模式中提供的支撑非常有限。仅少量的贸易防御措施案件审查了涉及的定价行为(代表外国企业),而如果类似的定价行为在国内市场出现的,就可能会引起国内竞争机构的干预。因此可以看出,贸易防御措施通常不会对反竞争的掠夺性倾销形成抵制。这也就是说,在部分案件,尤其是那些实施的措施被裁定延期的案件中(通常涉及的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相关事项表明,贸易防御措施对全球经济中较大的、持续性的扭曲形成了抵制。
     如果欧盟的贸易防御行为并未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将国内竞争政策作为在国际贸易中的同类物,人们就将自然而然地问及其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因此,评估审查了贸易防御措施可能发挥的以下几个潜在作用:
作为宏观经济的缓冲;作为产业政策的工具;作为报复机制,保护国内出口商利益;作为选择的政策工具,为植根于贸易自由化的过度的贸易压力提供保障;作为对易受植根于贸易的破坏性变革影响的社群的保护(如严重依赖于个别工厂实现当地就业的相对孤立的社区)。
      这些动因大部分已在评估期内欧盟实施的贸易防御措施中以不同程度加以显现。但是,贸易防御措施最重要的作用已经逐步变成:在主要新兴市场(如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之后保障欧盟的经济利益。欧盟放开了对新兴市场的准入,并事实上保留了将贸易防御措施作为保障政策的一种形式加以运用的权利。贸易防御措施的这一作用使其可以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寻求临时的贸易保护。目前的事实是,反倾销而非世贸组织为此目的规定的条款(保障措施和承诺的重新谈判)已经成为该项保障政策的主要措施,这也表明了后者在订立时的不足。与此同时,从“次好”的意义上看,其也可以被视为对贸易防御措施的合理运用。
      贸易防御措施在体制上的得益也带来了相应的成本。首先,贸易防御措施被证明对企业的国际业务决策有着“令人恐惧”的影响,无论是作为中间投入的进口商、出口商或全球价值链的参与者。从长期来看,贸易防御措施对这些企业的生产力和创新工作均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当企业通过重新安排其全球市场份额来应对贸易防御措施时,就意味着需要核销与市场进入的“沉没成本”相关的资产;这些成本尚未计算出来,但应该是一笔很大的数目。第三,贸易防御措施有时可能会扩大国内企业反竞争共谋行为的范围。最后,实施贸易防御措施亦会产生行政成本。
      如在所有公共政策领域那样,对实施的贸易防御措施是否实现了其既定目标,以及措施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作出评估至关重要。在当前的评估中,如上所述,无法证实贸易防御措施大体实现了恢复竞争条件的既定目标。于是,问题就变成贸易防御措施是否实现了受测运用模式提出的潜在目标:即贸易防御措施是否提供了作为一项保障政策所必须具备的保护功能――也就是说,贸易防御是否是一项有效的保障政策?
欧盟在评估期内通过贸易防御措施向产业提供的保护水平从国际比较上看是恰当的。评估期内,欧盟实施的反倾销税征收范围在5.4%~90.6%之间,简单平均值为33%;反补贴税征收范围在4.3%~53.1%之间,简单平均值为22.7%。该税率要高于欧盟2011年实施的6.4%的最惠国平均税率。但是,与美国对相同产业实施的税率相比(美国的司法审判与欧盟最具可比性),美国实施的税率平均是欧盟的3倍。这主要是由于欧盟实施的“从轻征税规则(lesserdutyrule)”(该规则导致欧盟所征税率仅足以抵消损害,而不足以抵消已知倾销或补贴的所有数额),但也是适度的:欧盟因“从轻征税规则”平均削减的税率约为9.3个百分点,这使得欧盟征收的关税比没有实施“从轻征税规则”的情况要低28%。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实施“从轻征税规则”,欧盟贸易防御措施中征收的关税也仍然比美国征收的关税低。
      尽管如此,可获得的证据显示,提供的保护水平对于抵消损害而言已经绰绰有余:
     (1)申请保护的产业在实施保护之前通常是低于平均的加价幅度;
     (2)保护使其可以提高加价幅度;
     (3)与同类产业相比,加价的增幅大于对实施保护前业绩不佳的补偿额度;
     (4)保护结束后该项更高的加价仍然存在。
     由此可见,贸易防御在静态层面上看是有效的,那么问题就转移到对其动态效果的分析上来了。企业层面的研究显示,与可比较的未受保护的产业相比,受保护产业中企业的退出率在降低。相应地,保护也放缓了产业更新的正常步伐,以及市场份额从生产力较低的企业向生产力较高的企业转移的步伐,从产业层面上看,这明显削弱了生产力的发展。与此同时,有证据显示,在保护期内,生产力较低的企业为提高其竞争力也作出了投资及结构调整。评估就该结论提出了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关于资本投资的研究资料表明,对新技术给予了巨额投资且对这些新技术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的年轻企业的盈利水平要低于那些尽管投资较少但能从其此前的投资及经验资产中获利的老企业。但是,就该因素对贸易防御措施动态效果的影响程度而言,还需要对企业层面的数据作出更加深入的分析。因此,在这里仅能得出一个临时性的结论,即旨在为保护那些拥有许多年轻企业且拥有创新步伐较快的产业而实施的贸易防御措施可能会比在其他产业的贸易防御措施的实施获得更为积极的福利效果。
     如果引起损害的条件没有改变(例如,如果外国政府仍然在实施补贴政策),贸易防御措施原则上可能会被无限制地实施。但是,欧盟仅在极少数的措施中实施了延期。欧盟贸易防御措施中有52%的措施是在实施的5年期内即被撤销,或未进行期终复审而因期限届满自动终止;有14%的措施在期终复审后终止;有13%的措施的实施期限为10~15年;仅4%的措施实施期限为15年以上。大部分实施期较长(10年以上)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化工产业(肥料、有机化学品和盐)。在受长期措施影响的国家中,中国和俄罗斯是最为典型的代表。由此可见,欧盟在实践中采取的贸易防御措施保护从本质上看是典型的临时性措施。这一点从系统化视角上看非常重要,因为保护性条款无疑会涉及在一定时候进行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的问题。对此,企业势必会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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