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分析,欧盟贸易防御措施评估小组提出了多项建议。这些建议被划分为三类:针对需要引起多边关注的事项提出的建议;针对欧盟关于适用贸易防御措施的相关政策提出的建议;针对制定欧盟的两个基本条例或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更小范围的事项提出的建议。
针对需要通过多边平台加以解决的事项提出的建议,评估小组就贸易防御措施的原理及相关性问题得出了主要结论。这些结论与贸易防御措施的性质有关,而与欧盟的执行情况无关。因此,针对这些结论提出的大多数建议将不会在欧盟(或任何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单边层面上进行讨论,而应当在多边情境下进行探讨和磋商,因为单边途径解决可能会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扭曲,从而导致出现无法预见的负面影响。评估小组也注意到以下事实,即就这些事项达成一项多边协定(或者甚至是达成一项关于讨论这些事项的必要性的共识)的可能性较低;然而从确保贸易防御措施在中长期范围内仍然作为一项恰当的贸易政策工具的目的来看,此类讨论则被认为是值得的。
需要通过多边途径解决的事项包括:
1.反倾销工具,尤其是作为灰色区域措施和保障措施的替代工具而言的实际作用:在实践中,贸易防御措施可以获得的主要利益已经纳入了当前的评估报告之中,主要体现在其作为有缺陷的贸易自由化保险工具的替代作用之上。也就是说,大部分的贸易防御措施并未对欧盟生产商抵制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起到保护作用,而是抵制了进口激增。从这个意义上说,乌拉圭回合的改革尽管废除了一些非正式的外交工具以对主要新兴市场融入国际分工所带来的压力进行管理,但却未能出台有效的正式工具加以补充。今后可能需要一项更为完善的保障措施工具(或一个新的工具),而基于分析,该工具的设置应当考虑预防措施条款,而在关于贸易自由化造成的破坏性变革中不再涉及“不公正”的含义。
2.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问题:世贸组织各成员的反倾销体系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引发了国际贸易体系内部的不一致性,而这是应当避免的。因此,从多边层面上对非市场经济的概念作出统一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至少在应对中国和越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变化时就可能要求对概念作出改变。中国和越南这两个主要经济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将分别于2016年和2019年到期。从这一点上看,评估显示,不依赖于规则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列表的灵活系统并未明显减少将非市场经济地位运用于国家/产业部门的情况。对于这些国家/产业部门,主要是通过授予获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这些考量均表明,诸如在同类国家中实际运用的非市场经济待遇的灵活系统比欧盟目前适用的体系更为恰当,尤其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列表及授予一国市场经济地位(MES)方面。澳大利亚授予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利用“特殊市场情形”条款来处理那些涉及中国国内价格被扭曲的案件;加拿大则对市场经济待遇采取缺席判决的做法,但已在其体系中设置了一定的自由空间来成功、合理地运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原则。这两个国家的做法是值得研究的,欧盟也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对此作出考虑。
3.从轻征税规则的适用及计算:国际上目前关于从轻征税规则的做法各有不同,但大部分均没有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正如上述所提及的,欧盟一直以来坚持适用从轻征税规则是与其将贸易防御措施作为一项救济工具的理解相一致的,因此必须被视为最佳的国际做法。然而,该评估报告中援引的关于受保护产业部门中的欧盟企业与可比较的未受保护产业部门中的欧盟企业相比获得了更高利润的证据表明,贸易防御措施的贸易威慑效力,即使是从目前已经运用从轻征税规则计算的税额来看,也比简单抵消损害所需要的大。如果针对产业投入的案件比例较高,就进一步表明,即使适用了从轻征税规则,下游产业(包括参与了全球价值链的企业)被征收的税额也大大高于所需要的程度。基于以上认定,世贸组织成员(1)将从轻征税规则的适用确定为强制性国际规则,以及(2)就从轻征税税额的计算确定最低标准的做法都是可行的。
4.贸易防御措施与全球价值链中的贸易模式的一致性:目前实施的贸易防御措施从体系上看更有利于那些将中间投入外包的国内企业,而不是那些将生产制造的最终环节外包的国内企业,而不考虑国内企业在这两个商业战略中出现的增值情况。换句话说,贸易防御措施旨在保护价值创造的最后环节,而不是对产品总体价值的国内投入。产品越来越多地由“世界制造”,但贸易防御措施目前还没有涉及这一方面的尺度。在欧盟,公共利益评估为涉及价值链问题的考量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因此更好地将涉及全球价值链问题的概念整合到贸易防御措施中,并在国际上加以推广运用是可行的。
5.在贸易防御规则中体现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与经验主义:一旦关于贸易防御措施的世贸组织规则得以发展,经济学者就将以“代表性企业”模型为基础作出分析――从理论上看,各产业均被假设为在技术上具有同质性,因此在成本上也具有同质性。现代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与经验主义表明,企业在所有经营指标方面具有高度的偏向性。这是贸易防御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并未与企业的经验证据保持一致的一个方面。例如,在运用抽样的情况下,如果大型企业的特性与中小型企业存在差别的话,选择拥有最多员工的大型企业的做法可能会扭曲调查结论。而贸易防御措施的经济影响已经在越来越多地运用企业层面数据的研究中体现出来,但就目前评估小组获悉的资料来看,尚未对贸易防御规则和程序中(如抽样方法)蕴含的企业异质性作出系统评估。这是目前需要从多边层面上加以解决的主要事项。
6.产业政策与贸易防御之间的政策一致性问题:经济学理论表明,如果给予的补贴是为了弥补当地市场的不足,那就不存在市场扭曲。但是,在目前的贸易防御做法中,所有直接的可诉补贴均被假设为完全直接加诸到出口价格之上,从而造成了市场扭曲。如果对产业政策作出的广泛再议是为了解决市场不足和经济发展需求的话,就将出现与贸易防御之间越来越多的潜在摩擦。构建产业政策与贸易防御之间的政策一致性的途径之一是在补贴调查中引入通过性分析。这一步将会带来与世贸组织规则的更大的内部一致性,同时也为贸易防御措施提供更多区别性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