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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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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日、韩、土耳其的腈纶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发布时间:2016-9-14 10:56:11 来源: 每日经贸 浏览: 251 次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国内腈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67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项下。上述税号项下变性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6714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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