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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 协议》对各关税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14-12-9 15:50:05 来源: 珠海市进出口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服务网 浏览: 826 次

一、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

1.主体范围

 根据《TRIPS协议》,海关是边境执法的主体之一,但其他主管机关也可以根据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授权而成为边境执法的主体。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货物的进出口人也构成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系的主体。

2.客体范围

TRIPS协议》规定各关税区必须保护的客体有版权和商标权。其他如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未披露的信息也可以成为边境保护的客体。但微量进口,也就是各成员国可将旅客个人行李中夹带或在小件托运中运送的非商业性少量货物排除在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

3.边境保护所使用的贸易环节

TRIPS协议》规定各关税区应当将进口环节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对于出口环节是否予以保护及其保护的内容与程序,可以由各关税区自行规定。

二、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方式

1.依申请的保护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提供基本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方式是依申请的保护,其内涵是指各关税区内边境保护的主管当局依据权利有人的申请而启动边境保护程序,采取具体的边境保护措施。

2.依职权的行动

TRIPS协议》规定,如各成员要求主管机关自行采取行动,并对其以取得初步证据证明的知识产权正在被侵犯的货物中止放行,则主管机关可采取如下措施:(1)主管机关可随时向权利持有人寻求可帮助其行使这些权力的任何信息;(2)进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被迅速告知中止放行的行动。

(来源:《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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