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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进口飞机增值税、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4-12-12 9:06:40 来源: 珠海市进出口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服务网 浏览: 460 次

自2013年8月30日起,我国对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以及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两部门表示,2004年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停止执行。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我国将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同时,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ex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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