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倾销进口的影响——损害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大小;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该清单不是详尽无遗的,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
Ø案件号×:DS219
案件名称:欧盟对巴西可锻性铸铁管或管配件的反倾销措施(上诉机构报告)
内容摘要:上诉机构发现,专家小组就欧盟事实的确定是否与协定第17条第6(i)款相符作出了审查。此外,专家小组“在欧盟对协定第3条第4款所罗列损害因素的计算的审查过程中纳入Exhibit EC-12条款”对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解释并无不当之处(见报告第119~133段)。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决,认为欧盟对“增长”因素的“含蓄”分析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见报告第151~166页)。
Ø案件号×:DS141
案件名称:欧盟对从印度进口的棉制床单征收反倾销税(专家小组报告)
内容摘要:专家小组认为,欧盟在原始调查中适当地收集了存量和容量的相关数据,驳回了“数据收集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4款”的主张;欧盟就对协定第3条第4款相关因素的评估的分析和结论与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相符(见报告第6.145~217段)。
Ø案件号×:DS211
案件名称:埃及对土耳其钢筋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专家小组报告)
内容摘要:专家小组认为,调查机关“收集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4款中罗列的所有因素的相关数据”,但却未能“评估”上述因素,如生产力、现金流动的实际影响及潜在负面影响、就业、工资、提升资本或投资能力等等,违反了协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与此相反的是,就“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收益”而言,专家小组驳回了调查机关“未能适当评估”上述因素的主张;专家小组进一步指出,影响国内价格和利润的“所有因素”并不意味着调查机关必须考虑“所有”可能的因素,而仅仅意味着调查机关必须对此予以评估。本案中,土耳其并未就调查机关未就利润因素予以分析提出抗辩。事实上,在国内价格方面,调查机关根据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展开了价格分析,与协定条款的规定相符;最后,专家小组驳回了土耳其关于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的完全“非归因”分析的主张(见报告第7.33~66段)。
Ø案件号×:DS184
案件名称:美国对日本热轧钢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上诉机构报告)
内容摘要:上诉机构认为,(1)只要成分的审查具有“客观性”,市场成分(如商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审查也将获得许可;(2)维持了(虽然部分观点的推理存在差异)专家小组的裁决,认为由于“受制生产”条款授予美国调查机关审查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权利,因此该条款本身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热轧钢产品调查中适用的“受制生产”条款的裁决,认为美国调查机关在对商品市场成分予以审查之后,未能对资本市场予以审查,而这是协定已经作出规定的事项(见报告第181~215段)。
Ø案件号×:DS122
案件名称:泰国对铁、非合金钢和工字钢的角、形及型征收的反倾销税(上诉机构报告)
内容摘要: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决,即当事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调查机关必须对该条款罗列的15个因素进行审查(见报告第121~128段)。
Ø案件号×:DS156
案件名称:危地马拉对墨西哥的硅酸盐水泥实施反倾销措施(专家小组报告)
内容摘要:专家小组根据《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最终损害裁决的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讨论。专家小组认为,调查机关必须审查协定第3条第4款罗列的所有因素;如果调查机关未能对该条款涉及的所有因素予以审查,将被视为违反了条款的规定(见报告第8.278~286段)。
Ø案件号×:DS132
案件名称:墨西哥对美国高果糖玉米糖浆的反倾销调查(专家小组报告)
内容摘要:调查机关在作出损害裁决(无论是实质损害裁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裁决)之前必须对《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4款罗列的所有因素进行审查(见报告第7.111~142段);如果未能将国内产业视为“整体”进行审查,将被视为违反了协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见报告第7.143~162段)。
第3.5条:因果关系/归因
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主管机关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主管机关还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
Ø案件号×:DS277
案件名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加拿大软木的调查(第21.5条仲裁机构报告)
内容摘要:仲裁机构认为,专家小组并未遵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1条“与其相关联的审议标准,并适用于评估第129条裁决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5款、第7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5款和第7款的一致性问题;因此,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认为并未违反协定的裁决;但上诉机构并未完成就是否与协定条款相符的分析(见报告第89~161段)。
Ø案件号×:DS277
案件名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加拿大软木的调查(第21.5条专家小组报告)
内容摘要:专家小组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因果关系的裁决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5款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5款的规定(上诉机构推翻了该结论)(见报告第7.58~63段);专家小组还表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其他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威胁的因素的裁决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第5款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5款的规定(上诉机构推翻了该结论)(见报告第7.64~7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