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进出口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市进出口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以下简称: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的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我会在公平贸易工作中的功能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外经贸公平字〔2013〕4号)、《广东省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 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负责贸易摩擦案件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行业协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交涉等工作。
1.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初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工作计划;
2.收集整理报送贸易摩擦、贸易壁垒、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等信息和经贸政策动态,每月不少于1期;
3.做好本行业公平贸易工作的调研,并撰写分析报告,每年度不少于2期(包括行业年度发展分析报告);
4.跟踪本行业的案件情况,包括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起)诉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共同应对贸易摩擦、组织开展无损害抗辩、参与听证和业界游说、国外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应诉协调、提出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本行业安全运行的意见或应对措施;
5.本行业公平贸易数据库建设工作,包括行业内重点联系企业数量及企业数据上报率;
6.协调和规范本行业经营秩序工作,包括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实施市场规范措施;
7.配合做好贸易投资政策审议和对外交涉磋商工作,包括配合做好贸易投资政策措施的研究和评议、配合参与政府间交涉;
8.做好宣传、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建立工作网页、发放宣传资料、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9.做好培训工作,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由省商务厅举办的与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每年至少各一次;
10.完成省商务厅及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商务厅和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工作管理
(一)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应遵守公平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省商务厅及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建立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其中,安排一名专职人员担任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通讯员,通讯员负责工作站日常的信息沟通。
(三)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站应遵守国家和省的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外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保守秘密。
第四条 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经费的使用
(一) 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站经费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贸易摩擦应(起)诉协调费用:组织协调行业企业贸易摩擦应(起)诉;
(二)信息费用:收集整理贸易摩擦、贸易壁垒、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等信息和经贸政策动态信息发生的费用;
(三)咨询服务费用:中介组织工作站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生的费用;
(四)预警监测费用:中介组织工作站开展行业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发生的费用;
(五)宣传费用:建设及维护网上信息平台、编辑及印发简报、刊物等发生的费用;
(六)调研费用:调研行业内企业遭遇的贸易摩擦、贸易壁垒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等情况发生的费用;
(七)数据库建设费用:配合省商务厅开展本行业公平贸易数据库建设发生的费用;
(八)会议及培训费用:举办对WTO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评议会、举办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协调及辅导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应对国外“两反一保”、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培训发生的费用;
(九)交流交涉费用:在省商务厅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磋商或参与政府间交涉发生的费用;
(十)开展工作站职责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公平贸易工作的其他工作经费,包括聘请专家、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