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摩擦案件是指在WTO框架下,一个国家(含单独关税区)的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含单独关税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以及该国对进口产品提起的贸易救济调查。
一、国外对华涉及我省的贸易救济案件情况
今年前三季度,国外对华提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涉及我省的案件22起,比上年同期减少4起,同比下降15.38%;涉案企业188家,同比下降30.77%,涉案金额76403.62万美元,同比增长8.29倍。这22案件包括反倾销调查13起,反补贴调查1起,“双反”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4起,保障措施和反规避调查各2起。这些贸易救济调查分别由11个国家和地区发起。其中印度5起,美国和欧亚委员会(俄白哈关税同盟)各3起,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和巴西各2起,加拿大、韩国、墨西哥和欧盟各1起。
上半年,我省涉及的贸易救济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涉案金额巨幅增长。前三季度,虽然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涉及我省的案件数量和涉案企业数量同比下降幅度较大,但涉案金额却剧增了8倍多。主要原因是美国对我多晶硅光伏产品“双反”调查和韩国对我H型钢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分别达2.82亿美元和2.70亿美元,分别位列我省有史以来第二和第三大案件,占到今年前三季度我省涉案总金额的72.32%。同时,这两起案件基本涉及到我省光伏产业和钢铁产业的主要企业,对我省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影响不可低估。
2、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前三季度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发起的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涉及我省的案件达15起,占到案件总数的68.18%,比上年同期提高10.49个百分点,涉案金额也占到总金额的60.57%。15起案件中有5起为印度发起,使之成为前三季度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同时,涉及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案件的增多,也意味着应对工作难度的进一步加大。
3、钢铁产品依然是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近几年,我省出口贸易增速趋缓,2012年和2013年出口增速分别仅为3.60%和4.60%。因此,除2012年欧盟对我光伏产品“双反”案一案独大外,贸易摩擦形势相对平缓。但涉及钢铁产品的贸易救济案件一直是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今年前三季度,我省涉及钢铁产品的贸易救济案件10起(其中钢材产品6起,钢铁制品4起),与去年同期持平,占案件总数的45.45%,同比降低10.38个百分点;涉案企业70家,同比下降59.77%,但涉案金额则高达41768.63万美元,同比增长809.19%,即增长8倍强,占到涉案总金额的54.66%。钢铁产品涉案金额的急速增长使得贸易摩擦对我省钢铁产业的影响进一步加深。
4、涉及化工和医药产品的案件呈暴发式增长。前三季度,涉及我省化工和医药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由上年同期的1起猛增至6起,占案件总数的27.27%,涉案企业49家,占涉案企业总数的26.06%。特别是医药及相关产品自2008年以来再度涉及,且有3起之多。另外,6起案件中有4起为印度发起。因此,应特别关注印度对我化工和医药产品的“青睐”。
5、大案数量猛增。去年同期,涉案金额超千万美元的案件只有1起,为哥伦比亚对我电镀板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也只有1453万美元。今年前三季度,涉案金额超千万美元的案件达到6起,涉及晶体硅光伏、盘条、H型钢、I型钢、阿苯达唑和钢制货架等产品,涉案金额达73005.99万美元,占到涉案总金额的95.55%。大案占比如此之高实属罕见。
二、对进口产品提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情况
1、案件调查情况。今年前三季度,我省企业没有对进口产品提起新立案件,两起存续案件均已结案。
一是对原产于欧盟进口葡萄酒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该案由中国酒业协会代表国内企业发起,涉及我省2家葡萄酒生产企业,商务部于2013年7月1日立案。2014年3月18日,中国与欧盟葡萄酒业界就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达成谅解备忘录。3月19日,中国酒业协会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双反”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此次“双反”调查。3月24日,商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
二是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该案由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等7家国内企业联合发起,商务部于2013年2月6日立案,同年11月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裁。2014年4月6日,商务部对该案作出最终裁定:中国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决定对涉案进口产品收取0-33.5%的保证金。
2、正在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情况。目前,涉及我省企业和产品且正在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件为:
①对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进口的锦纶6切片反倾销案,措施期限至2015年4月;
②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进口的甲醇产品反倾销案,措施期限至2015年12月;
③对美国白羽肉鸡进口产品“双反”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期限均至2019年7月;
④对美国汽车进口产品“双反”案,措施期限至2016年5月;
⑤对美国和欧盟己内酰胺进口产品反倾销案,措施期限至2016年10月;
⑥对欧盟甲苯二异氰酸酯进口产品反倾销案,措施期限至2018年3月;
⑦对美国、加拿大和巴西浆粕进口产品反倾销案,措施期限至2019年4月。